河池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河池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对《河池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62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池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解除处分前,取消其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学校、二级学院等各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解除处分前,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应免职;

(三)违纪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池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违纪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止其在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二)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经办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伙同或纠集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

(四)违纪群体事件中的肇事者、组织策划者,或持械打架及为他人提供凶器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参加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侵犯组织、其他个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占用或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返还他人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偷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

度,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赌博、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或为赌博放风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传单,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种营利活动,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经学校批准,但违反规定,在指定地点外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校园绿化、路面设施等公用设施,或偷摘校园绿化树上水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校园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床位,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区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公共卫生,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区打扑克、下棋、观看影视、玩电脑游戏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区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寓区打麻将、饮酒、划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2次,或晚归5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或导致安全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损坏宿舍热水供应系统,有偷接热水行为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公寓消防设施、器材,或堆放物品侵占公寓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有其他违反公寓住宿管理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根据《河池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事实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根据《河池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事实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造成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络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造成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互联网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络发表或散发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或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攻击校园网络安全系统,非法进入校园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或毕业生论文(设计)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因学术不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管理部门。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根据级别依次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二)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留校察看处分以下,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首先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查清违纪事实,并作出违纪事实认定。

(一)触犯刑法或涉及校园治安案件的,由学校保卫部门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认定;

(二)涉及违反考试等纪律的,由教务部门负责认定;

(三)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认定;

(四)涉及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学工、后勤部门负责认定;

(五)涉及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六)涉及其他方面违纪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认定;

(七)未明确违纪事实认定单位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负责认定的学院或有关部门应在 10 日内提出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理。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违纪处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的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或按规定处分程序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

(一)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须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发文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学生工作处备案。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原则上应通报给违纪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受纪律处分考察期,考察期间日常教育、心理辅导等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一)违纪处分考察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二)在学生受处分考察期内,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应遵循关爱、真情和尊重的原则,及时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谈话,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做好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考察期结束后,受违纪处分学生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写明受违纪处分以来的实际表现。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错误认识深刻,未再发生违纪行为;

(三)刻苦学习,态度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第三十一条 所在二级学院受理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后,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就是否解除处分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如有特殊立功表现者,如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在突发事件、重大险情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因单一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下处分,且在校期间未受其他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受处分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各方面表现优秀,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材料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6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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