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04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第六十七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凡按教育部、区教育厅、区招生考试院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学员入学注册时应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填写《学籍卡》,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发《学生证》。

第四条新生入学,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并证实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招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1周内以旷课论处,两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考勤

第六条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自学小组的活动,并按教学计划要求坚持自学,按时上交作业,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于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交作业。

第七条函授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1)平时不能参加班组自学活动时,需向班组长请假,并由班组长通报给辅导老师。

(2)集中面授期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有特殊情况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下(含3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由所属专业院(系)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3)在面授期间,旷课节数与成绩评定挂钩。旷课节数达到每科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按不及格处理;一年缺考三门课程以上者,按留级处理;凡两次面授未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单科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在面授期间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推迟毕业时间,随下届学习和考试,及格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不能跨科类调整,如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区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区教育厅批准。转换学习形式仅限于脱产学习转为业余或者函授学习。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三个月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如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复学。

五、升、留级与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含3门)的也可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经补考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本规定其它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十八条凡退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区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者,将分别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对学风好、卫生好、班干部队伍团结,各项活动参与积极的班集体授予“文明班级”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学年开学时对上学年情况进行评比,“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离校时评定。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纪律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应报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受奖励或处分均记人本人档案,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按规定向区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习期满,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门至2门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对已学课程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并带上刊登的报纸和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区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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