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区内所设立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要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质量管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第八条 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
(二)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三)配合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符合学校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校外教学点布局要合理,设置条件和数量要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点单位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保留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办学内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
第十二条 开设教育相关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医药卫生相关专业(按规定不能以校外教学形式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除外)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医学专业培养资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且只允许招收具有从业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医学类专业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设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
(四)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五)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六)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学校规定、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一)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年检结果和学校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二)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材料,学校对设点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点单位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场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租用协议等),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学校办学承诺书;
10.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专业目录,拟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11.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设点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和设点单位法人行政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年);
(七)终止合作协议的情形;
(八)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执行。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对校外教学点开展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配备师德师风良好、恪守职业行为准则、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队伍。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其中学校选派的任课专任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主要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为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经学校认定,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和师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要求,依托校外教学点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翻转课堂、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统一归口招生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或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历、学位授予管理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
学校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不应以校外教学点名义从事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范围的活动;不得点外设点;未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正式票据。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抽逃挪用学费,严禁上缴前分配。各校外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确保教学经费投入。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费必须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缴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学校和设点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不得抽逃挪用学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学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学校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和培养规模,每年根据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教学质量等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无法保证正常教学开展的校外教学点,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者,停止当年招生资格,短期内难以改善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招生或撤销校外教学点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生缴费率、网上学习点击率、参加考试率、学生毕业率排名靠后者,将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终止办学协议。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招生数少于100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对于办学资质达不到要求、办学内容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符、超过有效期限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教学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一)做好在籍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一种方式是与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办理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将学生转移到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完成学业;另一种方式是责令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在终止办学过程中,全力维持校外教学点稳定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安全平稳过渡。必要时学校要派出得力干部或工作组监督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开展善后工作,以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
(二)校外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河池学院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教学点。
第七章 年检
第三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定于每年的11月份进行。年检的内容包括:办学行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师资和管理人员配备、设施资源、专业设置、招生宣传等。
第四十条 年检程序
(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检自评工作,按要求按时将年检材料报送给学校;
(二)学校检查:学校组织专家对校外教学点报送的材料进行逐一检查并给出年检意见,按要求向自治区教育报送年检材料;做好其余材料留存备查工作;
(三)自治区教育厅复检:学校应按要求每年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材料,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四十一条 年检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校外教学点年检工作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年检结论为“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可以继续办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视情况对校外教学点采取调整招生计划等限制措施,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将按“停招”处理。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校应探索建立有利于规范办学和保障质量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情况,对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校外教学点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校外教学点招生规模、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制订评比标准、确定评选比例,对评选出的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先进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况给予校外教学点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 未按校外教学点设置规定要求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 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合作协议或者以学校名义变相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合作协议进行活动的;
(三)违反招生规定,违规发布招生信息,存在虚假承诺、恶性抢夺生源等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四)办学条件不达标,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学环节不落实,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变相买卖文凭的;
(五)考纪不严、考风不正,发生群体性作弊、替考行为的;
(六)违规委托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存在“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经费管理混乱的;
(七)教师、教材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八)未经学校法人书面授权,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宣传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应指导校外教学点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交整改报告,经自治区教育厅核查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四十七条 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渎职而造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损害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池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24〕8号)同时废止。